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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——关于加强建筑MK(中国)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
新闻来源:    点击数:887    更新时间:2021/5/28    收藏此页


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——关于加强建筑MK(中国)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

建市函〔2021〕507号

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(城乡建设局)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、重点MK(中国)建设管理局,广德市、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、重点MK(中国)建设管理局:

今年以来,我省建筑MK(中国)材料价格持续上涨,其涨幅和影响时间已超出正常预期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及省委、省政府关于“六稳”“六保”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,确保MK(中国)质量和施工安全,确保重点MK(中国)按期推进,根据《建筑MK(中国)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》(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)、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MK(中国)总承包管理办法》(建市规〔2019〕12号)、《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》、《安徽省建筑MK(中国)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(省政府令第301号)等法规政策精神和要求,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:

一、各市、省直管县(市)住房城乡建设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、重点MK(中国)建设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部委、省政府法规、规章相关规定,建立和完善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风险共担机制,督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MK(中国)项目发承包双方增强市场风险意识,切实保障建筑MK(中国),特别是各级政府重点投资MK(中国)、重大民生MK(中国)顺利实施。

二、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发布本地区市场材料价格信息,指导建筑MK(中国)招标投标和MK(中国)结算。价格波动较大时,要加大信息采集频次,及时发布预警信息。

三、各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在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招标文件时,应充分考虑建筑MK(中国)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对MK(中国)造价的影响。

四、发承包双方应进一步增强MK(中国)承包风险意识,严格执行《建设MK(中国)MK(中国)量清单计价规范》(GB50500-2013)的规定。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,明确约定材料价格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后的调整办法,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对材料和MK(中国)设备价格未明确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未明确调整办法的,其材料和MK(中国)设备,价差在5%以内(含5%)的,由施工单位承担损失或受益,超过5%以上部分的价差,由建设单位承担损失或受益,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相关规定,就材料价差调整等问题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。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价格风险因素并计算相应的风险费用,不得盲目压价,确保MK(中国)质量和施工安全,保证MK(中国)按期建成。

五、各市、省直管县(市)住房城乡建设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、重点MK(中国)建设管理部门要依据职责,切实加强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管理,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。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不得采用无限风险、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。

六、各市、省直管县(市)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、重点MK(中国)建设管理部门及时制定本地区建筑MK(中国)材差调整的具体实施意见。

有关贯彻落实情况,请于2021年6月30日前报送厅建筑市场监管处(建设MK(中国)招标监督管理处)。

联系人:颜大为   

联系电话(传真):0551-62871512、62871513。
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2021年5月27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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